社會行動與上主使命

第60期專題文章——2019年6月號

龔立人(本院副教授)

近十多年,香港人越來越多參與社會行動。教會不再停留於關心社會與傳福音的爭辯,而是思考見證上主國臨在方式之一是社會行動。這是教會的先知職份。引用朱耀明牧師最近在法庭陳情的說話,社會行動是向世界發出警號,在世上敲鐘,在人心敲鐘,期望喚醒人們的良知。[1]本文嘗試探討上主使命(Missio Dei)與社會行動的關聯,即上主使命是要讓人類在萬物整合下活出豐盛,而社會行動就是對此的見證。參與救濟和發展工作是教會對人類活出豐盛的回應,但人類活不出豐盛不只因缺乏所致(例如:物質和個人成長),更因人類尊嚴被侵犯和社會不公義的結果。因此,教會需要挑戰那些侵犯人類尊嚴的經濟和政治力量。

社會行動、責任與參與

2016年,英國政府數碼、文化、媒體和運動部就社會行動作出以下定義:

社會行動是人們走在一起,彼此幫助改善他們的生活和解決他們所屬社群認為重要的課題。其中包括義工、經濟支援、社區行動或簡單的鄰里行為。

藉著公民的委身和技能,社會行動能令社區充權、幫助有需要人士和補足公共服務的不足。參與社會行動與人的美善有關,並能改善人們的自信和技能。[2]

按以上理解,社會行動對社區建立、社會凝聚和社會資本都起了積極作用,但奇怪的是,以上對社會行動的定義並沒有提及權力和公義等議題。結果,某些社會行動因牽涉對權力的挑戰可能被指控為社會動亂的始作俑者。例如,前南非的反種族隔離政策社會行動、中國的天安門事件(1989年)和數年前發生在香港的雨傘運動(2014年)。因此,本文採納社會工作對社會行動的定義,即「社會行動指那些嘗試影響地位、權力和資源的社會分配之有組織性和計劃性的行動。」[3]在這定義下,為受壓迫者爭取公義是一切社會行動的基礎。因社會行動牽涉對社會資源和權力分配的挑戰,社會行動者與既得利益者之間的不同程度衝突似乎無可避免。那麼,重點之一是:當下社會制度是否有效疏導因衝突而製造可能的暴力?

教會對社會行動並不陌生,因為社會行動是人類履行其責任。神學上,人類被吩咐管理大地,並彼此照顧。前者不關乎高與低之別,而是人類對大地的責任。後者充分反映在上主對該隱的發問上,「你的兄弟亞伯在那裡?」(創四9)上主的發問,不是因為祂不知道亞伯在那裡,而是因為該隱已被假設對亞伯的責任。對他者的責任不是一個無理要求,而是一份禮物,因為人們被邀請成為上主的同工、分享上主對世界的愛,並由此產生對他者的責任。坦納(Kathryn Tanner)認為聖子道成肉身是「上主給世界是祂自己生命,不是某些受造版本。」[4]上主藉著聖子與人類聯合救贖我們。這聯合含意一份很深層的人類參與上主生命。在基督裹,聖靈的能力將那份很深層的人類參與成為人們的自然。[5]從此來看,我們對他者的責任是人類在上主生命的必然。然而,這份以責任理解人類關係的價值和信念正受到質疑。例如,路司(Nikolas Rose)提出責任化(responsibilisation)是對無知者一種強制性壓迫。他更認為這是無法可達的期望。[6]麥金泰(Alasdair McIntyre)也承認在一個道德碎片化的時代,人類已不認為對他者的責任是德性。[7]雖然如此,但教會沒有放棄對責任的堅持,因為耶穌基督展現出的生命是為他者的。例如,1966年,基督教普世聯合會(World Council of Churches)的教會與社會議會採用責任社會作為對教會角色的理解。其中肯定公義倫理和參與決策的重要。1975年的基督教普世聯會大會主題是〈公義、參與和可持續社會〉。雖然之後就有關上主與人類、終末與歷史等課題存有爭論[8],但責任和參與的重要性從沒有被否定。事實上,責任和參與等主題在1975年以後的基督教普世聯會和屬下的工作小姐皆扮演重要指引。此外,福音派教會亦開始肯定倡議是基督徒的愛和責任之實踐。

我們對福音轉化性倡議的定義是上主身體(教會)的有目的見證行動,即要求人們和組織要為支持社會豐盛的公義和美好政策和實踐負責任。轉化性倡議是挑戰不公義和那些阻礙人類豐盛的制度。不論那些挑戰的行動如何微小,我們相信上主的靈要改變所有牽涉的,包括組織和制度。[9]

有教會擔心教會因參與社會行動而令教會變得政治化,但這懼怕並無需要,因為政治是一個合作平台,讓人們可以自由地、有誠意地、有責任地和有知識地追求社群的愛,並為公義和解放而行動。[10]政治需要被救贖,達致服務人類和眾生的目的,不需要逃避。

然而,有些社會,人們的參與被限制,甚至無理地檢控。社會行動被嚴重監控。因此,肯定人們的參與和責任的同時,必須要維護社會行動的權利和自由。這是「國際公民和政治權利公約」要肯定和保護的。雖然神學對權利一詞有不同討論,甚至被質疑其神學適合性,但這一切討論沒有否定人們參與的責任和自由。

社會行動與公民社會

雖然英國政府數碼、文化、媒體和運動部對社會行動的定義有所偏好,但它帶出社會行動對孕育公民社會的重要性。

公民社會是一處人們與政府之間不受壓迫的人們組織。人們在其中為了規範和實在目的而承擔相對獨立於政府和市場的集體行動。[11]

公民社會的理念與天主教社會訓導的輔助性原則(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有異曲同工。輔助性原則的理念不是始於天主教會,但天主教會傳統對此卻有很重要貢獻。[12]1931年,教宗庇護十一世發表〈重建社會秩序通喻〉(Quadragesimo Anno),而當時背景正是極權主義崛起,其中包括法西斯主義和共產主義。其中,輔助性原則認為社會一些職責和目標應該由社會基層完成,另一些職責和目標就比較適合由更大組織完成,例如,政府。雖然輔助性原則沒有具體說明如何制定界線,但其關注是傾向政治體的去中心化。教宗本篤十六世寫,

輔助性表達一個垂直面向,指向社會秩序的創造主。一個尊重輔助性原則的社會解放人民…並賦予他們自由,可以在商業、政治和文化自由參與和互動…這給予個人責任和動機的發展空間,但更重要,這給人有愛的空間。[13]

我們不需要一個管理和控制一切的政府。在輔助性原則下,政府要慷慨地承認和支持來自不同社會力量而產生的建議和計劃,並與他們結合,從而更接近滿足有需要者。[14]

輔助性原則不只應用在政治架構上,更包括社會不同的專業組織,即社會不同組織應儘可能行使他們的自主。[15]在輔助性原則下,社會行動應被肯定對人們行使其自由,並從中學習對他們人生負責任和改善他們生活的一種積極力量。雖然如此,但我們不要浪漫化一切人們的自願行動,因為人們行動可以變得排他性,甚至攻擊性,並帶來人際破壞。然而,不是一切帶來社會衝突的社會行動就是壞的社會行動。如起初所說,社會行動不需排除社會衝突。事實上,很多民主國家接受公民抗命的理念已反映他們承認德希達(Jacques Derrida)對法律的批評,即法律可以是一種對暴力的合法,不只保護被定義為合法的,更保護法律帝國。[16]這正是中國政府常說依法治國的意思。因此,天主教社會訓導提醒輔助性原則需要有共善原則平衡。在其〈慈母與導師通喻〉(Mater et Magistra)(1961),教宗聖約望廿三世寫,「共善是那些讓人可以更完全和更準備成就他們個人完美的社會生活條件的總和。」[17]那麼,共善不等同公共秩序,因為公共秩序可以受政府和既得利益者的意識形態控制,為他們效力,即保護他們的利益、維持社會現狀,甚至壓迫挑戰公共秩序的社會行動者。事實上,共善不是一個靜止狀態,它是動態的,需要不斷挑戰和反思。就此,我們進入對社會行動第三個面向的討論,即公義。

社會行動與公義

要為公義下一個眾人接受的定義並不如想像中容易,因為這牽涉不同的倫理預設。但公義不因此就成為一個可有可無的概念,因為為有權者服務的制度確實為其他人帶來壓迫、排斥和貧窮。因此,社會行動就是嘗試組織行動回應社會不公義。以下,我選擇從解放神學討論這課題。

解放神學提出認識公義要從那些在壓迫制度生活的人們開始。(Paulo Freire)說,「在有權者與無權者之衝突中保持中立,變相是支持有權有勢者。」[18]解放神學稱此為貧窮人優先(preferential option for the poor)。貧窮是那具體的、物質的和歷史的。貧窮可能是因個人不幸,但他們更多是被社會邊緣化的結果,不但因為社會對他們的遭遇無動於衷,更因為社會利用他們的貧窮增加有權者的優勢。優先是在上主普世的愛之下問,「誰優先?」[19]貧窮人是最脆弱的,最有需要的,所以,他們是優先。那麼,貧窮人優先不是對富裕者的排斥,而是邀請富裕者與上主一起,關心貧窮人。然而,貧窮人優先的原則不只是對貧窮人的憐憫,更是對貧窮人的充權行動。一方面,貧窮人優先的原則肯定貧窮人是歷史的主體和歷史的推動力,絕不是只受有權者擺佈。另一方面,貧窮人優先原則挑戰那令貧窮變得貧窮的社會制度,並倡議一個讓人活得有尊嚴的社會制度。貧窮人優先不是仇富,但沒有排除與有權者的張力,因為有權者可能是壓迫的來源。雖是如此,但尋求公義沒有為暴力提供基礎。在制度暴力和國家壓迫暴力下,薩爾瓦多總主教羅梅洛(Oscar Romero)堅持地說:

我們所宣講的暴力不是刀槍的暴力,也不是憎恨的暴力,而是愛的暴力,兄弟情的暴力。這暴力要將武器打成工作的鐮刀。[20]

基督徒不是隨便和平主義者,因為他們是有能力去打,但他們傾向和平多於戰爭。[21]

羅梅洛總主教沒有因他主張非暴力而免於被暴力傷害。1980年3月24日,在主持彌撒時,他被槍殺了。這是令人沮喪,但這一切沒有改變解放神學的信念,即貧窮人優先和對制度暴力的對抗。這也是神學對社會行動的倫理挑戰。

解放神學強調神學是對踐行信仰的反思。古鐵雷斯(Gustavo Gutierrez)說:

解放神學沒有提供一個新議題作反省,反而提供一個做神學的新方法。神學作為對歷史踐行的批判性反省是解放神學…這神學不止於對世界反省,更嘗試成為改造世界過程之一員。[22]

這是實踐神學。這正是教會社會行動的神學思考。在聖靈能力,並順服於聖靈下,教會見證臨在的上主國。臨在的上主國在教會的社會行動中,也在非教會的社會行動中。因此,神學責任之一是促進對社會行動的反思,從而讓社會行動保持其歷史本質(非絕對性),並更貼近有需要者的需要。

總結

本文是從香港出發,但社會行動在世界不同地區已此起彼落。神學上,我們需要對這一切社會行動提供批判,但同時,也要有勇氣肯定某些社會行動,甚至參與社會行動,因為臨在的上主國在人類歷史中呈現。然而,不是一切教會的社會行動都是對責任的行使、促進公民社會和踐行公義。所以,我們也要有勇氣批判教會的社會行動。

Footnotes

  1. ^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1063393(瀏覽日期:2019年4月14日)
  2. ^ 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centre-for-social-action/centre-for-social-action(瀏覽日期:2019年4月14日)
  3. ^ J. E. Paull, “Social Action for a Different Decade,” Social Service Review, 45 (1971): 30-36.
  4. ^ K. Tanner, Christ the Ke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 viii.
  5. ^ Ibid., 129.
  6. ^ N. Rose, Powers of Freedom: Reframing Political Thought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154f, 214f.
  7. ^ A. McIntyre, After Virtue, 3rd edition (Notre Dame, IN: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2007).
  8. ^ http://oikoumene.net/home/hostudies/gerecht.book/one.book/index.html?entry=page.book.1.2.9(瀏覽日期:2019年4月14日)
  9. ^ See Stephen Offutt et al, Advocating Justice: An Evangelical Vision for Transforming Systems and Structures (Grand Rapids, MI: Baker Academic, 2016), 11-12.
  10. ^ Franklin I. Gamwell, Politics as a Christian Vocation: Faith and Democracy Toda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5), 4-5.
  11. ^ Michael Walzer, “The Idea of Civil Society: A Path to Social Reconstruction,” in Community Works: A Revival of Civil Society in America, ed. E. J. Dionne (Washington, DC: Brookings Institution Press, 1998), 123-124.
  12. ^ R. F. Jonasson, The Political Uses of Subsidiarity: From Thomas Aquinas to Thomas Courchene, Unpublished PhD Thesis (London, ON: University of Western Ontario, 2000).
  13. ^ http://w2.vatican.va/content/benedict-xvi/en/encyclicals/documents/hf_ben-xvi_enc_20090629_caritas-in-veritate.html(瀏覽日期:2019年4月14日);Karen Shields Wright, “The Principles of Catholic Social Teaching: A Guide for Decision Making from Daily Clinical Encounters to National Policy-Making,” Linacre Quarterly, 84, no.1 (2017): 10-22.
  14. ^ http://w2.vatican.va/content/benedict-xvi/en/encyclicals/documents/hf_ben-xvi_enc_20051225_deus-caritas-est.html(瀏覽日期:2019年4月14日)
  15. ^ Thomas Massaro, Living Justice: Catholic Social Teaching in Action (London: Rowman & Littlefield, 2016), 94.
  16. ^ J. Derrida, “Force of Law: The Mystical Foundation of Authority,” in Deconstruction and the Possibility of Justice, eds. Drucilla Cornell, Michael Rosenfeld and David Gary Carlson (New York: Routledge, 1992), 3–66.
  17. ^ http://w2.vatican.va/content/john-xxiii/en/encyclicals/documents/hf_j-xxiii_enc_15051961_mater.html(瀏覽日期:2019年4月14日);David Hollenbach, The Common Good and Christian Ethic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2); David P. Gushee ed., A New Evangelical Manifesto: A Kingdom Vision for the Common Good (St Louis, IL: Chalice Press, 2012).
  18. ^ P. Freire, The Pedagogy of the Oppressed (New York: Penguin, 1970), p.122.
  19. ^ James B. Nickoloff ed., Gustavo Gutierrez, Essential Writings (London: SCM, 1996), 145.
  20. ^ James R. Brockman compiled, The Violence of Love: The Pastoral Wisdom of Archbishop Oscar Romero (San Francisco: Harper & Row, 1988), 14.
  21. ^ Saint Oscar Romero, “The Church and Popular Political Organizations,” accessed on December 31, 2018, http://www.romerotrust.org.uk/sites/default/files/third%20pastoral%20letter.pdf
  22. ^ G. Gutierrez, A Theology of Liberation: History, Politics and Salvation (Maryknoll: Orbis, 1973), 15.